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經生效,即對各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未經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一方不得單方面撤銷合同。關于可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亦即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針對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關于合同撤銷權需要注意: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
(2)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上述三種情形之一主張撤銷合同的,對合同中存在這些情形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以上可撤銷情形,僅憑隨意性想當然來行使合同撤銷權,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3)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予以撤銷,也可以不要求撤銷,而僅要求變更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