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文中特別注明,該《監管辦法》已“報經國務院同意”。這個《監管辦法》較之2003年由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令第3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與之配套陸續出臺的14個規章,有很多新思想、新成果。其中最大的突破,筆者認為,莫過于全面明確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職責。如果將“32號令“比喻為我國國有資產交易事業的皇冠,那么,進一步明確監管機構監管職責的內容,就是這頂皇冠上的明珠。
1 監管新職責的內容
《監管辦法》第五章“監督管理”部分明確規定,“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監管職責”。
由此,第五章“監督管理”的內容就豐富了。該章共5條,體系完備,各有側重。
第五十三條 明確六項監管職責。
(一)制定監管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審批重大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選擇使用交易機構:“選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四)檢查制度執行:“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收集分析交易信息:“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留出監管創新空間:“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十四條是對第五十三條第(三)款“選擇交易機構”的原則和條件作出明確要求。
原則是:“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交易機構,并對外公布。”
這是《監管辦法》又一重大進步。比此前執行的《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04〕252號)更有利于打破區域限制,更有利于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資源的公平共享。
本條列舉出被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同時滿足的6個條件。
第五十五條是對被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動態監督的規定。體現出從“事后監督”轉變為“動態監督”和“實時監督”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是對轉讓方或增資企業進行監管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是對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定期檢查和抽查的規定。
上述5條規定,對國有資產交易的主要當事方都有了監管要求,從體制上就理順了。
2 明確監管新職責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明確了國資監管機構是全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主體,許多重大事項的推進就將一順百順了。
(一)落實中發〔2015〕22號文,將產權市場建設成為名符其實的資本市場,就有希望了。
培育與監管并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第十四條首次確認產權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市場并列、同屬資本市場,這是黨和政府對我國產權市場27年發展貢獻的承認和肯定,更是對其功能今后充分發揮的期待和要求。按照資本市場的屬性和功能來定位、培育和監管,是全國產權人和行業協會的歷史使命,但是,國家如果沒有一個職能部門來負責、至少來指導,肯定難竟全功。
(二)落實國辦函〔2013〕63號,將產權市場建成為全國“四統一”的市場,就有著落了。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3〕63號)要求:“改革和完善國有產權交易制度,推進國有產權交易市場化改革,實行統一信息披露、監測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進行督促檢查。(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我們注意到,此項工作的牽頭單位不是國務院國資委。從今年的《監管辦法》中我們高興地看到了統一信息披露、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的內容。比如要求在全國范圍選擇交易機構;將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對設施、專業人員和網絡競價條件有新標準;注重能力建設,對服務能力和水平有新要求;對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有新規范,等等。
(三)落實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提請修改國資法的工作,就有推動者了。
前文提到的中發〔2015〕22號第二十七條提出:“要加強國有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隨后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54號)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第十四條,都提出要依法推動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修改工作。這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大業。要將執政黨和政府關于產權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市場并列作為資本市場的規定,通過產權市場引進戰略投資者改革為混合制經濟的規定,增資擴股通過產權市場陽光辦理的規定,產權市場成為反腐敗工作機制組成部分的規定等等,通過立法修法的形式,在新的國資法中得以體現,轉變為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還有艱苦的工作要做。有了國務院國資委這個主體,就可以與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順暢對接,反映訴求了。
3 認識把握和適應監管新職責,主動做好本職工作
主要工作至少有:
(一)認真系統學習《監管辦法》,深刻認識其重要意義,全面把握其精神實質,積極適應其市場化進步。
(二)對照被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同時滿足的6個條件,缺什么補什么,提前做好準備工作,迎接評審。通過選擇評審,正是全面提高各產權交易機構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的契機?,F有基礎較好的一些機構,可以對照具體要求創造承擔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和增資的軟硬條件,做好預案。已經承擔央企資產交易業務的機構,則需要做好“分羹”的心理準備和相應的業務調整。
(三)產權交易行業協會可根據監管新職責調整相關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要求,“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已經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歷史性進步,正在朝上述工作目標穩健邁進接近成為這樣的主體?!侗O管辦法》的發布,為協會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組織全行業貫徹執行《監管辦法》,就是其中之一。
祝愿我國企業國資監管這顆皇冠上的明珠,永遠熠熠生輝;祝福欣欣向榮的中國產權市場,收獲累累碩果!
(轉自中國產權網-專家觀點欄目,作者為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原副秘書長何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