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該文對這項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安排了重點工作,設計了完成任務的保障措施。《指導意見》對當前央企調整重組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長遠的指導作用,為產權市場發展指明了新方向。全文內容豐富,但行文精準簡約,可讀性也強。筆者從此文出臺的背景和依據、主要內容、對產權交易界的影響和我們應當做好的工作等方面談一談體會與思考。
1 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指導意見》第一段“導語”部分包含3層意思。
首先肯定了中央企業在結構調整與重組方面取得的成績,指出了存在的不足。講成績是4句話:布局結構不斷優化;規模實力顯著增強;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各項改革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講不足有3句話:產業分布過廣、企業層級過多等結構性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資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亟待增強。
其次指明了此文制訂的目的和依據。目的是3句話:第一句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第二句話是為進一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第三句話是為促進中央企業轉型升級。制訂的依據就是“1+N”配套改革文件。其中“1”是指2015年8月24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以下簡稱“中發22號文”)。
最后,介紹了此文出臺的程序。像這樣的重要文件,制訂的程序一般是,國務院國資委職能廳局起草,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報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征求文中涉及相關部委意見,上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因為涉及加強黨的領導的內容,還要經黨中央審定。最后由國務院辦公廳行文。
2 主要內容
包括總體要求、主要目標、重點工作和保障措施。
2.1 總體要求
第一,“指導思想”的表述是“手段”和“奮斗目標”的統一。該文表述為16句話。“手段”14句話可分為兩大部分。前5句為“普遍性指導思想”,包括:貫徹中央精神,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落實“四個全面”戰略,樹立“五種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改革。后9句為“特殊性指導思想”,包括:要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主導作用,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為中心,著力深化改革、調整結構、加強科技創新、加快轉型升級、加大國際化經營力度、提升中央企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奮斗目標”是兩句話:推動中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更好發揮其保障骨干中堅作用。
第二,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工作要堅持5大原則:服務國家戰略原則、尊重市場規律原則、與中央企業內部改革相結合原則、依法規范原則和統籌協調推進原則。
2.2 主要目標
調整重組工作,到2020年,總體上要實現三大目標。一是戰略定位與功能作用目標——中央企業戰略定位更加準確,功能作用有效發揮;二是結構調整與資本配置效率目標——總體結構更趨合理,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顯著提高;三是發展質量目標——發展質量明顯上升,形成一批具有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跨國公司。
具體目標是——
第一,功能作用有效發揮。標志是發揮好“四力”——保障力、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沒有像過去那樣提每個中央企業“做大做強”,因為后文安排要清理退出一批。
第二,資源配置更趨合理。標志是,中央企業縱向調整加快;中央企業間橫向整合基本完成,協同經營平臺建設加快推進。
第三,發展質量明顯提升。標志是“9個更加”、“兩個轉變”。
2.3 重點工作
《指導意見》明確了下一階段推進中央企業調整重組的重點工作,即“四個一批”:鞏固加強一批、創新發展一批、重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
第一,鞏固加強一批。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家專項重大任務的中央企業,要保證國有資本投入,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
第二,創新發展一批。搭建三大平臺——調整重組平臺、科技創新平臺、國際化經營平臺,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增強中央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
第三,重組整合一批。推進中央企業強強聯合、中央企業間專業化整合、中央企業內部資源整合和并購重組。
第四,清理退出一批。《指導意見》就此提出4種“瘦身”舉措。一是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二是加大清理低效無效資產力度;三是退出一批不具有發展優勢的非主營業務,加大退出力度,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四是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過這些措施,解決好“退得出”的問題。為配合這項工作,早在6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45號)。
2.4 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提出4方面的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行業指導;加大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
3 對產權界的影響和我們應當做好的工作
3.1 產權市場大有可為
《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統、周密、精當部署,其中與產權交易市場相關的表述頻繁出現,初步統計,共有9處之多。
第一,在“導語”部分指出,制定本《指導意見》的目的,是“進一步優化國有資本配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產權市場,屬于現代要素市場。中發22號文第十四條,首次明確產權交易市場屬于資本市場,這為產權市場開展國有資本配置和中央企業重組奠定了地位基礎。
第二,在“基本原則”部分提出:“堅持嚴格依法規范……加強國有產權交易監管,防止逃廢金融債務,防范國有資產流失。”而防止國資流失,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本來就是產權市場設立的初衷。
第三,在“主要目標”部分提出:“通過兼并重組、創新合作、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處置低效無效資產等途徑,形成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實現這樣的目標,產權市場不可或缺,甚至可以發揮主要作用。
第四,在“重點工作”之“創新發展一批”部分,在談到“搭建調整重組平臺”,探索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運營模式時,提出“兩個通過”,都與產權市場直接相關。“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這正是產權市場的基礎功能。
第五,在“創新發展一批”部分,提出了“兩類托管”,即資產托管和企業托管方式:“將中央企業中的低效無效資產,以及戶數較多、規模較小、產業集中度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中的中央企業,適度集中至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做好增量、盤活存量、主動減量。”這項工作,產權交易機構已有許多成功案例,有經驗、有能力做。
第六,在“搭建科技創新平臺”部分,要求構建和加強6個專業平臺:科技研發平臺,行業協同創新和集成創新平臺,“互聯網+”平臺,支持創新的金融平臺,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創新創業孵化和服務平臺。這些方面,產權市場都有參與建設的必要,一些產權交易機構早已涉足其中。
第七,在“重組整合一批”的4種措施中,產權市場都可以大顯身手。推進強強聯合、推動專業化整合、推進企業內部資源整合、開展并購重組,都可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幫助中央企業來實現,而且不少產權交易機構都創造了成功案例。
第八,在“清理退出一批”的4種瘦身方式中,產權市場更是可以大有作為。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清理扭虧無望企業、通過產權轉讓處置低效無效資產,退出不具有優勢的非主營業務,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三供一業”事項,正是要通過產權市場進場交易來實現。近30年來,幾乎所有產權交易機構都有成熟的經驗。
第九,在“保障措施”之“加大政策支持”部分,講到“要充分發揮各類基金的作用,積極穩妥引入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和支持中央企業結構調整與重組。”國務院國資委見事早,行動快,在4年前就出臺了《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國資發產權〔2012〕80號),產權市場在這方面已經做了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需要大踏步的前進。
3.2 我們應當做好的工作
筆者認為,要重點回答兩大問題:我們可以做什么;我們應當為此做好哪些工作。
第一,學透《指導意見》,進一步對產權市場準確定位,看清未來發展方向,明確“我們可以做什么”。
《指導意見》的起草者和審定者為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除要求作為上市公司的中央企業利用作為資本市場的證券市場做好重組業務外,對作為資本市場的產權市場也寄予了殷切希望。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于今年5月啟動了產權市場定位研究,現在已經進行到一定程度。建議吸納這一最新精神,對我國產權市場進一步準確定位。這既是國家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事業發展的巨大商機。
要明確“我們可以做什么”。各合法的產權交易機構都要爭創中央企業調整重組綜合服務平臺。
為中央企業產權交易服務,國務院國資委十多年來一直在由京、津、滬、渝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試點”。今年6月24日印發的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第五十四條規定,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這樣,國務院國資委選擇利用為中央企業服務的產權交易機構,肯定不只原來的4家。這種為中央企業資產交易服務的平臺,只能稱之為狹義服務平臺,因為有廣義服務平臺——《指導意見》為更多產權交易機構提供了全方位的綜合服務平臺。
我們要瞄準“四個一批”做文章。對屬于“鞏固加強一批”的中央企業,產權市場要為其引入戰略投資者。對屬于“創新發展一批”的,要發揮產權市場優勢,利用合伙機制,選擇合伙人,還可以利用產權市場各種平臺的基礎條件對接中央企業,為其平臺建設服務。對屬于“重組整合一批”的,要發揮產權市場功能,通過市場化的方式,以產權為紐帶,開展重組整合。對屬于“清理退出一批”的,要通過產權市場配置,發現競買人,發現價格,驗證產權市場巨大功能,實現國有資產最大增值。
第二,踐行《指導意見》,明確“我們應當為此做好哪些準備”,并且為中央企業調整重組做出更多實績來。
荀子曰,“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在新形勢新要求下,產權交易機構加強能力建設,已經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大任務。筆者在《新的使命與當前任務》一文(見《產權導刊》2016年第2期)中,提出“抓能力建設——真正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提高服務國企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強能力,擔當為中央企業調整重組綜合服務的重任,有許多工作要做,當前最緊要的,是在5個方面“著力”。
第一,戰略上,要著力用“互聯網+”促進產權市場升級。去年7月1日,《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發布。該文開篇指出,“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該文就“互聯網+”行動計劃提出了行動要求,列出了11大重點行動,制定了實現行動計劃的保障支持措施和政策。全國產權交易行業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此文件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但總體來講,做得很不夠。如果再不下狠心來做這個事,不僅不能承擔32號令、《指導意見》賦予我們的重任,而且有可能失去現有的陣地。
第二,體制上,要著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產權市場的組織協調與協作,同時發展更為廣泛的相關市場主體為會員。首先,《指導意見》賦予產權市場重任,必須要有執行機構。32號令第五章“監督管理”部分,沒有將對全國產權市場的監管職責明確給某一部委或機構,這就特別需要社會組織、國家4A級協會——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根據章程盡力履行對市場的組織協調和自律職責。其次,2016年8月21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公布,該文第四部分“完善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政策措施”提出,“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協會強大起來,推動行業“四統一”和業務協作,產權市場的能力才能綜合發揮出來。與此同時,還應吸引更多的相關市場主體進場交易和提供服務,進一步擴大會員范圍。加強與銀行、券商、保險、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協調,完善“一站式服務”,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三,市場規模上,要著力整合統一。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組建起來的各地產權市場,有其必然性。但經過近30年的發展,特別是作為資本市場來定位,現在這種分割的碎片化的單打獨斗式的市場狀況,顯然不適應資本市場統一的整體化的集合運作式的市場要求,就可能失去《指導意見》所提供的機遇。為此,國務院辦公廳早在2013年就提出產權市場實行“四統一”的工作任務,并且指定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發改委負責落實到位。現在時機成熟了。《指導意見》“主要目標”部分有這樣一段話,為產權市場的整合開闊了思路:“中央企業縱向調整加快推進,產業鏈上下游資源配置不斷優化,從價值鏈中低端向中高端轉變取得明顯進展,整體競爭力大幅提升。中央企業間的橫向整合基本完成,協同經營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同質化經營、重復建設、無序競爭等問題得到有效化解。”這里的“協同經營平臺”大有文章。是指中央企業在發展新業務時,幾家中央企業共建新平臺(公司)。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等3家電信企業,為建設新的“協同經營平臺”,在2014年共同投資設立中國鐵塔股份公司,主要從事通信鐵塔等基站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這個成功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產權市場的整合方式,可以更多考慮在發展新業務時,由各地產權機構共建新的協同經營平臺。這種新平臺建設必須選好核心。這個核心要與互聯網應用能力有關,要與協會有關。現在缺的,是組織者。除了國務院部委和機構外,行業協會或可促進。先形成幾個區域性大集團,后實現全國統一。筆者熱情期待出現產權市場的“中國鐵塔”。一些機構已經主動開始探索,至為可喜。
第四,業務模式上,要著力創新,把引資、融資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創新是產權人的職責。融資功能的發揮方面,一些產權交易機構很有成績,但就總體而言,還是行業短板。為市場主體融資服務能力弱,就難符“資本市場”之名。要持續強化產權市場的金融和資本屬性,不僅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做好投融資服務,也要發展成為面向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要積極探索適應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金融工具,大力推動金融業務和交易品種的創新。大力發展債券交易、資產抵押證券交易、衍生品交易等新型金融交易產品;積極為科技型企業、成長型企業以及科研成果轉化項目提供融資服務,為PE/VC資本提供進入和退出渠道;為國內外證券市場培育和輸送優質的上市資源,加快拓展私募股權融資業務等。
第五,核心業務上,要著力轉型。要把業務重心從單純的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方面,轉移到強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投資銀行和并購重組功能上來。產權市場與生俱來就是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的平臺,現在更應抓住政策機遇發展成為企業并購重組的主渠道、主戰場,推進包括國資在內的多元資本在產權市場進行并購重組。除了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實施并購重組,絕大多數企業的并購重組都可以在產權市場進行。筆者主持湖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工作時,于1999年6月作過以《趕緊開展投資銀行業務》為題的工作報告(見《何亞斌產權經濟文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將產權機構開展投行業務作為擺脫困境求得生存的“靈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17年后的今天,產權行業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更加需要強大的投行能力。需要說明的是,因為全國產權交易機構目前大致實行兩種體制,一種是會員制機構,一種是自營制機構。在會員制機構里,投行能力在會員身上體現,在自營制機構,則靠自身能力來體現。總之,今天的產權市場絕不能停留在簡單依靠進場交易政策壟斷、坐等業務上門的初級階段。只有在投行業務和并購市場領域有全新的、更大的建樹和作為,在并購重組和服務上有極大的改進與提升,才能在新一輪的市場大潮中,把握好《指導意見》所帶來的政策紅利和重大機遇,為基業長青的中國產權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譜寫新的華章。
(轉自中國產權網-專家觀點欄目,本文作者為中國誠信信用管理公司中南分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