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并購存在特殊的監管程序,主要體現在:
(一)管理監管
國資監管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規范體系,尤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文)和《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文)全面、科學、可量化建立了國資監管對象的終身責任體系。
(二)特殊的監事會制度
國務院283號令《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所確立的監事會制度不同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監事會,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國資監管體系組成部分。
(三)完善的審計監督
國辦發(2015)79號文確立了完整的審計體系,厘清了政府審計、出資人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關系,搭建了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專項審計、跟蹤審計等全覆蓋的審計制度。日前,中央深改組又通過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圍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境外投資以及企業領導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做到應審盡審、有審必嚴。
(四)紀檢監察監督
黨管企業、黨管干部是中央改革文件定下的基調,除了一般性要求,中央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還專門通過了《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有企業并購重組活動接受紀檢部門和監察機構的監督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