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國資委2018年7月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同時廢止。此外,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國資發法規〔2006〕133號)亦被國資委清理廢止。
 

  37號令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二是為貫徹落實“違規必究、從嚴追責”的精神,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確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
 

  三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四是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37號令要求中央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國資委備案。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