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37號令規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因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方面的下列情形的,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