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