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2號令中對于以下5類特殊國有企業遵循其特有的組織形式及行業屬性,在法律適用方面予以例外規定:
1、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對子企業的交易可以另行授權;
3、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監督管理辦法》管理;
4、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可以比照執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備注根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27號令),境外注冊的企業不強制要求適用32號令,但境外注冊又返投境內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要比照32號令執行,也就是要適用并遵守32號令。)
5、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