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國資委32號令明確受監管企業的范圍有哪些?

  32號令第4條對監管的企業范圍規定則相當明確,首先先將受監管的企業分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三類,并對三類國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原先國有企業身份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對于國有企業,不再區分企業的性質到底是公司亦或非公司法人,統一為國有企業;對于國有控股企業,身份最難界定的就是那些沒有國有控股股東(即沒有國有股東持有超過50%股權)的企業,32號令中關于國有企業身份界定的第(二)項,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認定模糊的問題;對于“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規定,此種也是在相關法規中第一次出現,某種程度上體現了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從單一的股權比例認定國有企業逐漸向重視實際控制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