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什么是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32號令規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本條第(1)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本條第(1)、(2)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上述規定首次明確了“國有企業(廣義)”的兩個定性標準——“持股比例”及“實際控制權”。從實務操作角度,目標對象是否受32號令約束,可以“持股比例+大股東+實際控制”為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