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家出資企業,32號令未予界定。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因此國家出資企業可以分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
同時,國務院確定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的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因而國家出資企業是指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