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處理方案構成產權轉讓方案的一部分,要按照相關程序報相關批準機構批準。在轉讓方未按照規定落實轉讓標的債務,有逃避債務清償的,以及企業國有產權設置了擔保,轉讓該國有產權的,未取得擔保人同意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轉讓方終止轉讓,在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轉讓行為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規定:“(八)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國有企業改制要征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二)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并征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有權審批改制方案的部門及其授權單位,下同)應認真審查,嚴格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按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對該財產或權利處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處分行為,使其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也明確規定,產權轉讓行為有《合同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