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集中體現在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落實上。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規定:“(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后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解決。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四、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