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四、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規定:“四、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四)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后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在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備注:指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提法源自96號文一之(一)條文)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于對改制后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后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對所有涉及到職工利益的各個重大事項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具體包括:
(一)勞動關系的處理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轉讓標的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要根據轉讓標的企業在產權轉讓后重組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關系的變更。如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勞動關系發生變更,則要涉及到職工工齡是否連續計算、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問題。這必須按照《勞動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在職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確。
2.勞動關系的解除。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到人員重組的情況下,一些人員需要重新安置;另一些人員要分流到社會,這就需要解除原來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就應該按照相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重新確立新的勞動關系。產權轉讓后,在需要重新調整勞動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員情況下,不但需要解除原來的勞動關系,同時也需要通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以滿足企業新的發展戰略的需要。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勞動關系處理應當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著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來處理。
(二)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標的企業拖欠職工債務包括應發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標的企業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拖欠職工債務處理方案可以單獨制訂,也可以包括在職工安置方案之中。
(三)社會保險的接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后,如果勞動關系發生變更或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重組后企業必須及時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明確如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