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轉讓標的企業的層級和重要性,一般的批準主體有:所出資企業、國資監管機構、有關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政府相關部門,包括經過上述單位、部門合法授權的有關單位或組織。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七條明確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