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如何選擇確定國有資產評估基準日?

  在評估報告中,應當寫明評估基準日期。該項日期表述應當是評估中確定匯率、稅率、費率、利率和價格標準時所實際采用的基準日期。
 

  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委托人的責任,評估人員可以提供相關專業建議,國有資產評估大多為現實性評估,需要選擇現實日期。
 

  國有資產目前對過去或者未來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都沒有明確歸定,主要是根據評估目的和委托方評估經濟行為的需求,同時參考評估機構的意見而確定的。
 

  評估基準日確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并沒有任何強制要求,這樣確定也是考慮會計核算周期,因為在評估前有可能要進行審計,而審計需要以會計核算期結賬為前提的。另外,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以月末季末或年末為基準日方便取整,再者,基準日確定在月末季末年末也有利于評估機構方便評估工作的開展。
 

  因此,國有資產評估基準日一般會選擇會計主體的結賬日(每月月底)。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實務中,國有資產評估備案項目評估基準日應該選擇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之前至少4個月,國有資產評估核準項目評估基準日至少選擇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之前至少5個月。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低于4或5個月,但需要提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