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起,根據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不再進行立項批復和對評估報告的確認批復,對評估項目改為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凡是經各級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的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對其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評估項目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
“三、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方式,有多個國有股東的企業發生資產評估事項,經協商一致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國有股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產權關系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國務院批準的重大經濟事項同時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資產評估項目,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逐級報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
《關于印發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國資發[2008]5號):“第二十三條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由北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經濟事項所涉及的評估項目;(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范圍資產總額賬面值或資產總額評估值大于或等于1億元人民幣的評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