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號令第13條第二款規定:“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那么如果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并未發生轉移的,企業可否自愿進行預披露呢?答案是肯定的。32號令第13條第一款規定:“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另,根據北京產權交易所操作規則,其他情形下的產權轉讓,信息預披露公告時間由轉讓方自主確定,但應當在信息預披露公告中予以明確,未明確的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