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2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交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根據32號令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交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