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及其相關操作細則的精神,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請——由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委托經紀會員或相關利益方委托經紀會員或律師事務所提出產權交易爭議的書面調解申請。申請人為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通過產權經紀機構提交產權爭議調解申請;申請人為債權人、職工等相關利益方的,可以委托產權經紀會員或律師事務所提出產權爭議調解。由代理機構代理提出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的,代理機構應當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2.作出受理決定——調解機構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核實申請——調解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進行核實,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提供相關證據;
4.爭議調處——調解申請受理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由調解機構約請爭議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經當事各方及調解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調解申請受理,但爭議雙方經調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調解的,調解機構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依據市場規則提出意見;
5.損失賠償——因當事人違規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產權交易正常進行,造成產權交易機構或交易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