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申請產權交易爭議調解時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關注?

  申請人提出產權爭議調解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產權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并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調解;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4)調解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代理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并承擔連帶責任。
 

  在產權交易爭議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得隱匿、偽造證據。
 

  不按調解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申請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爭議調解申請。
 

  因當事人違規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產權交易正常進行,造成產權交易機構或交易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過錯方為已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該損失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過錯方為要求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的轉讓方,應以要求交納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