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2號令的規定,以下4類增資情形,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1、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3、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4、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結合《交易管理辦法》中關于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進行審批時,上述4類增資可以僅提供審計報告的規定。我們理解實際操作中,上述4類增資可以免于進行評估,以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