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人_133號文對員工出資方式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在員工出資方面,133號文提出了以下要求:
 

  1、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
 

  2、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
 

  4、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應當為個人的所有的科技成果,并且符合權屬清晰能夠依法評估作價,可以進行產權轉移的要求。如果員工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發明創造,如單位與員工沒有另行約定,則為職務成果或發明創造。職務成果或發明創造的權利屬于該單位,不能作為員工個人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