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33號文,員工持股的入股價格及持股比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員工入股的價格,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2、持股比例:
(1)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
(2)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
(3)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新引進人才;
(4)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結合2016年7月1日公布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國有控股企業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定義,從保障國有控股地位的角度,實施員工持股后,我們理解國有股東持股比例除了不得低于總股本的34%以外,還應保證其為第一大股東。
此處對于采取適當方式預留股權,我們理解從以往的實操經驗,通常是由持股公司或持股平臺籌措資金一次性購入,并由持股公司、持股人會議進行管理。如設定預留股,后續不免涉及一系列的管理問題。建議在制定員工持股計劃階段,應對預留股權的資金籌措、預留股權分紅所得安排、預留股權后續的進一步分配進行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