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什么情形屬于房地產變更登記?
下列情形屬于房地產變更登記:(1) 地產使用用途改變;(2) 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3) 房地產座落名稱或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4) 建筑物、附著物倒塌、拆除。
132、房地產登記是以什么單位進行登記的?
房地產登記是以一宗土地為單位進行登記的。所謂一宗土地,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一宗土地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人的,各權利人分別對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和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份額申請登記。
133、申請房地產登記,可否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134、確權
確權就是房地產登記機關對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發放權利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權利歸屬的過程。
135、房屋期權轉讓
房屋期權轉讓是指購房者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預購商品房合同之后,在商品房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由于購房者一方原因,如對房屋需求的改變或是故意炒作,把原來因簽訂購房合同而獲得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房屋期權轉讓,有的地方將其稱為“樓花”轉讓或“炒樓花”。
136、房地產轉讓
指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137、房地產轉讓時,其他公用設施是否一起轉讓?
房地產轉讓時,轉讓人對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綠地、休閑憩地、空間余地、電梯、樓梯、連廊、天臺或者其他公用設施所擁有的權益同時轉移。房地產首次轉讓合同對停車場、廣告權益沒有特別約定的,停車場、廣告權益隨房地產同時轉移;有特別約定的,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初始登記,由登記的權利人擁有。
138、房地產抵押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作為擔保物向債權人(或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房地產按揭于房地產抵押的一種形式。
139、申請抵押登記應提交什么資料?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2)委托書;(3)房地產證;(4)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未婚姻證明;(5)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140、以房地產抵押向銀行貸款,是否一定要辦理登記?
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一定要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只有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