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以下簡稱“3號令”)發布12年之后,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出臺,為在新一輪深化國企改革中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產權市場向真正意義上的資本市場轉變提供了實操性更強的制度保障。32號令正式明確了將企業資產轉讓和增資納入產權市場業務范圍,賦予了產權市場更多的資本市場功能,標志著產權市場邁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也對產權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2號令是對3號令的實質性升級
今年6月24日,32號令發布實施。從國有資產交易的文件沿革來看,32號令吸收并繼承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的內容,并加以細化,是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升級版。同時,作為新一輪國企改革頂層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32號令是“1+N”配套文件之一,體現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等文件精神,同時也體現了國資監管思路的重大轉變。
2、32號令為產權交易機構帶來新挑戰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32號令拓寬了產權市場的業務范圍,將撬動海量的國資交易進場,對產權市場而言是重大政策紅利。不僅如此,32號令為產權市場注入了資本市場的內容,必將推動產權交易市場在業務規模和水平上再上新臺階。
32號令實施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行政色彩將進一步淡化,公司治理結構將在國資管理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企業本身更多地掌握了資產進場的主動權,這是國資監管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的必然要求。同時,32號令對設置受讓資格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在企業增資業務中,改變了傳統國有資產交易業務“唯價格論”的做法,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市場化水平,也對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32號令考驗產權市場在資本市場體系中的作用。通過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可以看出,為企業融資將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產權市場工作的重中之重。這要求產權交易機構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加專業、更加市場化的服務,但是目前產權市場的服務能力與資本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
第二,32號令考驗產權交易機構的核心競爭力。與當前產權市場明顯的行政區域特征現狀不同,32號令體現了國務院國資委建設跨區域市場,從全國范圍集聚資源、優化資源配置的資本市場精神。可以預見,隨著32號令落地實施,地方產權交易機構將出現一定程度的分化。而能不能成為區域市場的領軍機構,考驗的則是機構能否有機整合并高效利用場內資源,以專業化服務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進而脫離同質化競爭。
第三,32號令考驗產權行業的協同發展能力。按照3號令規定,產權市場以程序規范為重點,而對法律、評估、審計、投行等融資方面的專業化服務則較少涉足。如今,32號令賦予了產權市場新的業務內容,僅僅做好程序性規范的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在全行業聚集服務資源并加以整合、合理利用,從根本上實現資源、信息共享和要素流動,對建設專業、協同、開放的產權市場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國務院國資委指定的吉林省唯一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中心沒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兄弟機構得天獨厚的地域和資源優勢,域內經濟規模有限,業務量和經驗相應受到影響。另一方面,東北地區近年來因其低迷的經濟形勢國家備受關注,民營經濟不夠活躍也是區域經濟的現實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序上增加了中心開展工作的難度。
3、中心落實32號令的情況
32號令頒布實施后,中心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對文件進行全面落實。
第一,組織學習討論,參加協會培訓。32號令發布后,中心迅速組織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干進行了集中學習,逐條討論,對在業務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對歷史項目的銜接確定了處理原則。
隨后,各業務部門結合日常工作情況對文件進行了重新梳理和學習,重點對32號令與3號令、120號文(《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相關條款進行比對,使全體業務人員對國有資產交易的新規定、新變化有較為明確的認識。中心派員參加了今年8月,由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召開的三屆二次常務理事會議暨學習32號令培訓班,認真學習了對32號令作出的詳細介紹、解讀和答疑,聽取了同業機構的交流發言。會后,中心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培訓班學習內容。
第二,修訂、完善場內交易制度。按照32號令規定,中心對場內業務流程、規則、操作細則和配套文本進行了修訂完善。對此前已開展的企業產權和資產轉讓業務,收集業務實踐過程中遇到的細節問題統一討論解決。在沒有權威的解讀之前,對文件理解存在的爭議和疑問,及時向上級國資監管部門請示,保障進場交易依法、有序、平穩銜接。對過渡期項目,對客戶做好解釋工作;對新進場項目,按照32號令和修訂后的規則嚴格落實。
增資業務方面,中心按照32號令新規修訂了去年制定的企業增資業務操作規則,同時以文件落實和企業增資項目進場為契機,起草了配套的擇優操作細則和業務文本,企業增資業務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目前,中心已完成場內首宗4770萬元增資項目。
第三,提升平臺服務能力。32號令進一步明確了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的平臺作用,即更多地提供高水平、全面的市場化服務。為此,中心結合本地區業務實際,不斷提升平臺服務能力。
一是建立日常定期學習制度。定時召開業務經驗交流會,在部門內部學習總結,部門之間開展交流探討,及時解決日常業務中遇到的問題。
二是積極推動項目進場。從32號令發布后,在近年推動駐吉央企進場交易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央企、本省市國企的聯系,在地方國資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推動企業國有資產規范進場交易。
三是強化項目推介。中心現已建立起網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現場、報刊、電、視廣播等多渠道立體推介體系,按照項目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推介方案。積極收集市場反饋,并依據反饋向轉讓方提供合理化建議,最大限度地發現投資人、發現價格。
企業增資對中心來說是一項全新的業務,為更好地開展這項業務,中心派出業務骨干到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北京產權交易所等兄弟機構進行學習交流,尋找差距,借鑒經驗和創新理念,努力提升中心的服務能力,推動中心企業增資業務開創新局面。
毋庸置疑,32號令為產權市場開啟了新的發展篇章,吹響了建設產權交易資本市場的號角,有挑戰,更有機遇。中心將以高度的責任心、優質專業的服務、開放的心態,與全行業同仁一起攜手共進,迎接產權市場的新挑戰和美好未來。
(轉自中國產權網-專家觀點欄目,本文作者為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主任譚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