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湘聯合掛牌,放大價值發(fā)現——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做出大文章,再創(chuàng)新佳績

  一、項目簡介和交易回放

  融新創(chuàng)達公司股權結構為上海潞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潞安投資)持有51%股權、湘電集團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電置業(yè))持有49%股權。該公司核心資產為“融新科技中心”在建房地產項目,該項目主體已封頂,項目主體包括六棟甲級寫字樓、兩棟商業(yè)樓,占地面積235783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18140216平方米。項目地塊是中關村科技園區(qū)內一塊商業(yè)金融用地,建成后將為園區(qū)提供商務配套服務和展示場所,為高科技企業(yè)總部提供辦公場所。該項目于2016年9月6日至10月9日預掛牌,11月1日至28日正式掛牌。

  歷時36分34秒,經62輪激烈角逐,2016年11月30日10時36分,融新創(chuàng)達公司100%股權項目通過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山西產權)以252億元成交,比掛牌價增值62億元,創(chuàng)山西產權成立以來單個項目最高溢價。該項目通過網絡競價平臺由上海一企業(yè)法人成功受讓。

  二、主要做法和工作體會

  回顧3個多月、100多天的工作,我們的主要做法和體會有以下幾點:

  一是兩地股權捆綁,放大價值發(fā)現。標的公司的股權分屬山西、湖南兩地的省屬企業(yè),如果各自分別轉讓,不僅程序多、費用高,其整體價值也不能較好地發(fā)現。對此,經與標的公司兩股東及湖南聯交所磋商,采取兩股東捆綁轉讓、兩交易機構聯合掛牌的形式,轉讓融新創(chuàng)達公司100%股權。此方案較好地考慮了標的公司高達23億元的巨額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工作,有利于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和有效實現產權交易市場的價值發(fā)現功能。

  二是廣開推介門路,引入實力強的投資人。項目掛牌后,晉湘兩地產權交易機構充分利用既有資源,啟動各種推介渠道。通過與北交所、深圳聯交所、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等同業(yè)產權交易戰(zhàn)略合作機構及其重點會員單位簽訂《產權交易招商合作協議》,以業(yè)務合作的方式,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廣泛征集意向受讓方,在實現產權交易市場的價值發(fā)現功能上形成了合力。在項目掛牌期間,先后有30余家投資人進行了電話咨詢,有近20家投資人進行了現場咨詢,有八九家投資人到省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多次交流咨詢,最后,經審核,有兩家全國知名房地產企業(yè)和一家投資基金成為合格意向受讓方,取得了競買資格。

  中國產權交易資本市場經典案例案例46晉湘聯合掛牌,放大價值發(fā)現

  ——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做出大文章,再創(chuàng)新佳績三是增強法治思維,提供周延服務。2016年7月1日,《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正式施行。面對32號令帶來的交易種類、交易規(guī)則、機構職能的新要求和兩地交易機構的差異性,許多工作都需要探索和完善。為此,晉湘兩地交易機構派出各自精兵強將,組成聯合工作小組,嚴格落實32號令的實質要求。本著“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歷時2個多月、近百次的溝通、修訂,最終,經雙方律師審核,在項目正式掛牌前確定了項目專屬交易文本15份,為項目順利進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報名審核階段,創(chuàng)新方式,增加電子預審環(huán)節(jié),減少現場審核;在正式競價前,提前指導意向受讓方進行注冊并模擬操作。這些服務創(chuàng)新,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完成。在遇到疑難問題時,兩地交易機構及時向各自上級主管請示匯報,均及時得到了指導和幫助。

  三、思考和探索

  32號令的出臺,對國資監(jiān)管提出了新要求,為國企改革提供了新舞臺,對交易機構賦予了新使命。新形勢下,產權交易機構如何主動地服從國資監(jiān)管“放管服”的整體要求,如何更好地服務國有企業(yè)的優(yōu)化重組和布局調整,如何在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減少企業(yè)層級、出清僵尸企業(yè)中發(fā)揮應有作用,等等,都需要不斷思考、探索和改進。結合融新創(chuàng)達公司股權轉讓項目,對照32號令的新精神,我們認為,以下三方面值得思考和探索:

  一是合理設置交易保證金。產權交易保證金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產權交易主體承諾遵守市場規(guī)則和交易約定,在發(fā)生違規(guī)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由轉讓方設定,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保證金的設置不宜過高,否則有變相設置資格條件的嫌疑;但也不宜過低,否則對違約行為缺乏有力的約束。要根據項目特征按比例設置合理的保證金上下限,在控制項目風險的同時,節(jié)省投資者的資金,提高投資者資金的使用率。在本次融新創(chuàng)達項目中,轉讓方初步提出的保證金為58億元,幾經協商,下調為38億元。從實際報名情況看,38億元的保證金確實限制了一部分投資人。如果能降低本項目交易保證金至1億元,合格的意向受讓方估計會超過10個。這樣,本項目的溢價空間也許將再次打開。

  二是合理創(chuàng)新信息披露告知方式。本次項目較為復雜,涉及法律、財務、工程進度、人員安置、債權債務處置等方方面面,不同意向投資人有不同的關注點。鑒于這種情況,我們認為可以合理擴大信息披露范圍,積極摸索信息披露方式,對于未在轉讓公告中披露的信息,通過一對一告知、現場告知等方式,確保滿足意向受讓方需求。比如,在本項目中,我們先后接到有關方面的正式書面函件12份,有的明確提出要求信息披露。對此,我們聘請律師對32號令相關條款進行專門研究,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處理:有的直接轉給轉讓方,建議其與有關方面溝通解釋;有的直接回函有關方面,提出明確意見。從目前看,均起到了較好效果。

  三是合理延展調解職能。32號令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fā)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結合實際工作,我們認為產權交易機構的調解職能可以適當地向前、向后延展。向前應該調解信息公告發(fā)布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確定、交易方式選擇、交易條件設置等可能存在爭議的事項;向后可以向轉受雙方提供交接過渡期等環(huán)節(jié)的見證推動等。這就要求產權交易機構以居中人的身份,合理解釋,居中調解,避免爭議擴大后再行調解,確保交易行為盡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