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號令細化了進場交易轉讓價格即掛牌價格的要求,具體為: 1、產權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正式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2、信息正式披露期滿(不少于……
繼續閱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的競價交易方式的選擇應與項目特點相結合。……
繼續閱讀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報價,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
繼續閱讀轉讓方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聯合體受讓,若轉讓公告中沒有載明的,視為接受聯合體受讓。……
繼續閱讀當出現以下情形時,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可以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產權交易保證金: (1)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
繼續閱讀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公開發布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
繼續閱讀為確保產權交易市場機制的有效發揮,需要對轉讓方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的行為進行規范,即要求轉讓方在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約定條款時必須符合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等原則。……
繼續閱讀轉讓方在提出設置產權交易保證金時應明確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產權交易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繼續閱讀在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保證金的存在和發展有其獨特的功用和規律。……
繼續閱讀意向受讓方可綜合以下信息及標的其他相關信息,衡量標的投資價值及交易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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