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對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和轉讓付款要求上嚴于產權轉讓。 32號令第五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32號令第五十二條 資產轉讓價款……
繼續閱讀32號令第五十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
繼續閱讀32號令首次明確了一定金額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公開進行,對于不進場交易的資產轉讓首先限于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資產轉讓,國有與非國有之……
繼續閱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四十八條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繼續閱讀合適的上市主體應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主要包括主體資格、規范運行以及財務與會計等方面的一系列規定。企業在選擇上市主體、確立上市架構……
繼續閱讀企業改制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企業與相關機構共同努力,主要涉及的機構如下: (1)中介機構:主要包括保薦機構(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 保薦……
繼續閱讀公司合并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不僅涉及股東的利益,而且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 1、 公司權力機構作出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37條和第43條……
繼續閱讀公司合并通行的分類方式分為: (1)吸收合并(存續合并): 即參與合并的一家公司存續,吸收其他公司,其他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解散合并): 即參與合并的各公司合并到一起設立一……
繼續閱讀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合并成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既可能成為公司股權并購的一種操作模式,又可能成為公司并購的條件。 公司合并的作用表現在:……
繼續閱讀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分立的主要程序包括: 1、由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在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對公司分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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